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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新聞報導,有大法官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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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名人公開表示:拒唱中華民國國歌。因為他認為國歌中的三民主義本身就有問題。如果依照同樣的理由,恐怕也就會拒斥《中華民國憲法》。因為憲法第一條明定,「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,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。」換言之,除非是透過修憲根本取消相關內涵,否則持這種見解的大法官絕不會真心地護憲和守憲,也不會根據憲政主義的民主法治原則,維護《中華民國憲法》的基本理念與精神,進行釋憲的重任。如果大法官本人根本不認同「這個國家的那部憲法」,卻要違背自己的良知與見解,勉強擔負起釋憲的任務,這顯然已背離了大法官的基本信念與職守,也有違民主正當性原則。試想,如果美國總統提名了一位根本不認同憲法的大法官,美國國會真的會勉為其難,讓他通過任命程序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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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許有人會說,只要依據修憲程序,修改了憲法的相關內容,建立起新的憲政秩序,問題自然就可迎刃而解。但是,誰知道修憲的結果是真的合乎大法官個人的見解呢?又有誰能保證修憲複決會得到全國選舉人過半數的同意呢?而在未知的修憲任務完成以前,大法官究竟是向誰宣誓效忠呢?如果連總統提名的大法官都不認同這部憲法,民主國家的法治尊嚴和憲政秩序又將如何確保?政黨之間的民主競爭規範又將如何樹立?如果連「這個國家的那部憲法」都不能得到大法官和政治人物的基本尊重,台灣的民主鞏固和民主深化,又將如何落實呢?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,是法治原則的依歸,也是奠定法制權威的泉源。如果連這樣基本的民主原理都不能信守,如果連位居上位的大法官都不能尊重和認同憲法,我們的民主法治和憲政秩序終將無以為繼!(作者為金門大學教授)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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